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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统一使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 2006-05-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1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统一使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5月10日
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统一使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的意见
  设立组织机构代码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在组织机构代码卡(IC卡)中植入数字证书,统一单位的网上身份认证,对于推动我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我区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数字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具体举措。为规范我区网络数字证书安全认证体系,避免各自为政和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统一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已经具备了身份认证、安全加密、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等网上身份安全认证功能,可满足电子政务及其他信息化建设网络身份安全认证的需要。基于我区绝大部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取得了组织机构代码卡,为加强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今后统一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作为全区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唯一的网上身份安全认证标识。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利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体系,负责在组织机构代码卡中植入数字证书,实现组织机构代码卡和数字证书两者合一(即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并负责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颁发和年检工作。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各单位数字证书的制作和认证,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其他有关数字证书认证体系的建设和数字证书的颁发工作。

  三、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真做好数字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严格认证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提高认证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功能,为数字证书应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周到服务。

 

  四、数字证书费用的收取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规划,积极配合做好认证工作,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积极应用组织机构数字证书,以实现我区网上安全认证的统一管理。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内蒙古自治区数字证书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使我区数字证书管理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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