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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我省塑/塑复合袋小包装食用盐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3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654号

 各地、州、市计委,省轻纺集团,省供销社: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食盐产业结构调整,增强食盐产业整体竞争力,扩大省外市场,巩固消除碘缺乏病所取得的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限制、打击私盐和不合格食盐的流通,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衔接邻省食盐价格。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彩印塑/塑复合袋小包装食用盐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食盐销售仍实行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统一零售价,全省县城及县城以上市场彩印塑/塑复合袋小包装食用盐价格调整为:500克袋装每吨批发价1709元,零售价每袋1.00元;1000克袋装每吨批发价1624元,零售价每袋1.90元。

  二、食盐继续执行送货制的作价办法,送货原则上由盐业公司送到县城,有条件的地方可送货到基层社。由产地至各县城或直达点的运杂费由盐业公司负担,为照顾边远地区农民利益,食盐零售价格仍继续贯彻以近补远、城市补贴农村原则,省盐业公司对部分县的运费补助仍予以保留,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县城以下销价仍按原作价办法,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地州市计委协调指导下,以县城零售价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运输费用情况,在县内按以近补远,互相衔接的原则,合理核定运杂费用,安排好当地农村价格。有补助的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平抑县内运输条件最差、运距最远的销售点的零售价格,不能平均分摊使用,也不得挪作它用。

  四、各地州市计委要做好与毗邻地区价格的衔接工作。

  五、通过商业、供销社等符合食盐专营条件经营企业的转批扣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对县级经营单位调拨折扣,零售部份按批发价调供不给折扣。转批经营企业转批给基层社、集体和个体经营者部份,由省盐业公司按批发价给予7%的折扣。县级转批经营企业批发给基层社后,再转批发给其它经营企业部份(不包括基层社零售部份),这种双重转批发部份,省盐业公司按批发价再给予5%的折扣,合计折扣12%。县级转批经营企业对基层社调拨折扣:零售部份按基层社所在地批发价供应不给折扣。基层社转批发给集体和个体经营者部份,由县级转批经营企业按所在地批发价给予7%的折扣。

  六、塑/塑复合小包装袋食用盐批零差率为17%。

  七、为兼顾食盐生产和经营企业利益,原每吨70元的“两金”予以取消,金额并入销售价格,不再实行当年集中,次年分配办法,其中每吨35元(税后净额)由省盐业公司以食盐包装费用和增加厂区集运费等形式按食盐调运数量(包括散装和小包装)补给定点生产企业。1998年以来未分配的原“两金”金额也按此标准和方式办理。

  八、按照国家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和食盐加碘工程的要求,提高食盐加碘、保碘质量和防伪水平,减少包装环节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包装成本,应加大在食盐生产厂实施一次性密封小包装工作的力度。根据当前食盐多数还由省盐业公司分装的实际,工厂实施的小包装目前暂采取省盐业公司委托加工方式,小包装费用在不低于现行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我委会同云南轻纺集团予以协调。委托包装费用不包括上述35元金额。

  九、盐政部门和省盐业公司应按食盐专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转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经营和价格的正常秩序,确保城乡食盐市场的供应,同时认真落实全省零售市场一律销售小包装食盐的规定,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积极开发2千克、5千克、10千克等多规格包装和多品种食盐,以满足城乡各类消费者需求。

  十、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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