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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6月27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学技术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河北省海洋局、中国海监河北省总队改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原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北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北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三)转移和下放的职能
  1、将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转化推广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3、将常设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交属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组织拟定全省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
  (二)研究提出制定地方科技法规的建议,拟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省科技资源的配置;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对科学事业费中专项资金、省直科研项目资金、科技“三项费”的分析论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计划,按有关程序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研究拟定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拟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指导省内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复检工作;拟定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相关政策。
  (六)参与编制省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并实施全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七)归口管理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拟定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归口管理中国与外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中有关河北的工作;负责全省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定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全省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及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河北知识产权局。
  (十二)承担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承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办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机关财务和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科技系统优秀人才的遴选推荐工作;承办民营科技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处(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
  围绕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研究全省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政策;提出有关科技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负责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审查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贸易机构的认定;负责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四)发展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级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提出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建议;参与编制省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规划;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处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组织对科学事业费中专项资金、省直科研项目资金、科技“三项费”的分析论证,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并拟定相关规划和计划;编制实施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基地的组建计划;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进口免税的审核工作;编制和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处
  管理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方针、政策拟定相应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中国与外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有关河北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负责全省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七)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火炬计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负责重大工业性试验;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工作;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及项目;指导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城市)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工程,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指导全省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
  (八)农村科技处(星火计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全省农村科技发展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组织协调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指导全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承办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和复检;指导全省科技扶贫工作。
  (九)社会发展科技处
  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海洋、生物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负责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综合示范工作;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拟定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承担省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省科普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研究拟定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规章;管理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和科技保密工作;组织编制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负责拟定科技奖励政策,组织实施科技奖励工作;研究提出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技术市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6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保留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山区科技开发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和服务。制定全省山区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山区综合技术开发年度计划。管理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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