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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0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30号

自治区教育厅: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需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区教师资格认定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时,可以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该项收费包括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等项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每证可收取工本费6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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