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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收容审查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6-11 生效日期: 1979-06-1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79)法办研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79>3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于逮捕、判刑前在“强劳队”、“不法人员学习班”、“群专队”和“民兵指挥部”受审查的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附件:关于罪犯被收容审查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78)法办研字第14号批复,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有些法院在执行中感到有些问题尚不明确。主要是除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外,公安机关的“不法人员学习班”和“群专队”、“民兵指挥部”的收容审查,是否可以折抵刑期?手续应怎样办理?押过了头的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所说的“收容审查”,是指判刑前已被监管,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如我省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办的“强劳队”、“不法人员学习班”、“收容审查站”,以及“群专队”、“民兵指挥部”办的收容审查等,都应折抵刑期。对此问题的处理:已经刑满释放的,不再变动;正在服刑的,可由原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补发执行通知书,减去其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尚未判决的,判决时要按收容审查日期折抵刑斯的规定,填发执行通知书。有的押过了头,可以向其说明情况,一般不给予什么“经济补偿”。以上是否适当,请予批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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