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房字[199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房屋交易,拆迁补偿的评价工作,根据去年我市各类房屋的基本造价,现对长房(1988)47号文所附《长春市房屋评价标准》作部分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原标准第二条,即各类建筑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评价标准及附表废止
二、调整后各类建筑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评价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m2
┏━━━━━━━━┯━━━┯━━━┯━━━┯━━━┯━━━┯━━━┯━━━┯━━━┯━━━┯━━━┓
┃房屋结构 │十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
┃房屋价格 │ │ │ │ │ │ │ │ │ │ ┃
┠────────┼───┼───┼───┼───┼───┼───┼───┼───┼───┼───┨
┃混合结构 │450 │405 │360 │315 │270 │225 │180 │135 │90 │45 ┃
┠────────┼───┼───┼───┼───┼───┼───┼───┼───┼───┼───┨
┃旧式砖木结构 │360 │324 │288 │252 │216 │180 │144 │108 │72 │36 ┃
┠────────┼───┼───┼───┼───┼───┼───┼───┼───┼───┼───┨
┃新式砖木结构 │330 │297 │264 │231 │198 │165 │132 │ 99 │ 66 │ 33 ┃
┠────────┼───┼───┼───┼───┼───┼───┼───┼───┼───┼───┨
┃旧式土平房 │300 │270 │240 │210 │180 │150 │120 │ 90 │ 60 │ 30 ┃
┠────────┼───┼───┼───┼───┼───┼───┼───┼───┼───┼───┨
┃部分砖木结构 │250 │225 │200 │175 │150 │125 │100 │ 75 │ 5 │ 25 ┃
┠────────┼───┼───┼───┼───┼───┼───┼───┼───┼───┼───┨
┃其它结构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80 │ 60 │40 │20 ┃
┗━━━━━━━━┷━━━┷━━━┷━━━┷━━━┷━━━┷━━━┷━━━┷━━━┷━━━┷━━━┛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混合结构增10%。
四、换建费标准除执行本标准外,另加环境因素合并计算。
五、上述各项调整后标准,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房屋评价调剂因素不变。
六、各县(市)郊区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