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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7-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3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

,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

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

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

批准通过。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

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

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
  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

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

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

审定。
  (二)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入学,但允许借读。借读生指本人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市、县(区),由外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本自治区其他市、县(区)来学校借读的学生。借读生不分自治区内外,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为500元;小

学每生每学期为300元,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三)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海原、隆德、彭阳、泾源、同心、盐池)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实行“

一费制”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情况,2002年秋季开学起“一费

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后视情况逐步调整,200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费

制”下限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6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只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不得再

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02年春季免费教科书专款控制数的通知》(

宁财(行)发[2002]734号),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的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的差额收取。

  二、解决普通高中“瓶颈”制约,促进高中教育发展,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高中学费标准。本次对非义务教育高中

学费的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非义务教育高中发展现状要求,以及与邻省区同比水平比较后提出,通

过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形成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机制,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允

许不同教育资源,学费有一定差别。
  (一)根据上述原则,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三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公办普通高中

由每生每学期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6

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20元调整为150元;南部山区八县和灵武市、陶乐县

、中卫县的山区乡,红寺堡移民开发区的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可执行每生每学期60元的收费标准。
  (二)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学费标准,其中,银川市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

郊区高级中学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400元。石嘴山一中、平罗一中、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

中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50元。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由学校

提出中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开设民办班,但限量招生,单独编

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精神、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

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石嘴山、吴忠地区不超过12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提高录取线,压缩正常招生计划,扩大民办班招生计划。
  扶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针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历程与外省相比起步晚,规模小,步伐慢,层次低,整体水

平不高的现状,为此要给予大力扶持。为保证民办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规范其收费行为,营造公办、民办教育的公平

竞争环境,保障办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已起草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

准后另文下达。

  三、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招生收费已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决定放开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为鼓励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搞“国有民办”试点,将中专、职业中专、技工教育资源用采发展基础

教育。

  四、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暂不作调整,仍按宁价费发[2000]160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各类学校为住校生提供住宿可以收取住宿费。寄宿制公办初中、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班)住宿费,山区8

县,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初中、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

宿条件确定,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9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180元;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住校生住宿

费由每生每年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400元;普通高校住宿仍执行每生每年500元的收费标准,公寓式住宿最高不得超过

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投入成本、住宿条件报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学校应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特困生,不能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付

不起学(杂)费而中断学业。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收取学费的10%做为特困生补助。高等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

政策,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各校要制定有关减免学费、

勤工助学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办法,同时报同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纳入价格财政监管范围。

  七、加强对捐赠和赞助的监管。非义务教育高中,义务教育初中、小学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

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可适度接收捐赠和赞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收取。为防止强制收取

赞助费,在银川市的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及银川市二十一小学、实验小学到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确认,

其他学校到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收取。对收取的赞助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管理。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社会各界自愿赞助

禁止高校各种强制赞助。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强制收取扩招赞助费、转专业

费、转系费或一次性“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等收费。

  八、规范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收费标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保留以下收费项目:小学、初中,杂费、住宿费、信息

技术教育费、借读费:高中(普高、职高),学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住宿费、会考费;普通高校(含中专、高职),学费

、住宿费,学校为方便管理设置的就餐磁卡,可以按成本收费,但必须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服务

,强制收费。除此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九、教育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的同时,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从2001年秋季起要求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对所有教育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进行公示,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的交费,以抵制各种乱收费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文下达。

  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财政

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取消新生入学注册费、转学费、转系费、择校费、录取费、补课费等乱收费

项目。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收费票据,所有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

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以前有关教育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原标准  新标准  原标准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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