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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期间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9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104号
宁夏中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贯彻执行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宁中药字[2003]第008号)收悉。现就我局宁价商发(2003)80号文中涉及的26种中药材,饮片加工环节作价办法函复如下:   一、批发企业购进未挑选、加工的中药材,需自行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销售的,作价时可计入中药材加工损耗和发生的人工、水、电等费用。各品种加工损耗率详见附表,加工费率最高6%。作价公式为:
  中药饮片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购进价(收购价)÷(1--损耗率)]×(1+加工费率)×(1+进批差率)
  二、本复函作为对宁价商发(2003)80号文规定价作办法的补充,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只适宜用于防治“非典”特殊时期。
附表:26种中药材加工损耗表
  附表:
  26种中药材加工损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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