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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降低森林资源消耗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1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降低森林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农村能源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2.农村能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对农村能源建设工作认识不够。还不能从保护森林、降低资源消耗,从而改善生态环境的高度,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作。二是投入不足。我省农村能源专项资金的投入在全国居前列,但由于贫困面和贫困人口比例较大,投入不足仍然是制约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三是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村能源工作发展的差距很大,一些县(市)迟迟不能起步,与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

 

二、农村能源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4.建设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新增200万户,使全省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250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30%左右。与此同时,各种优质、高效、洁净能源进入农户,使我省年薪柴消耗由目前2000多万立方米降到1000万立方米以下,农村生态、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主要任务:“十五”期间新建沼气100万户;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城镇污水沼气处理工程示范项目;建成一批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建设“生态富民家园”工程3万户;营造薪炭林13.4万公顷,对33.1万公顷疏林地、灌木林地实行封山育林,改造为薪炭林;巩固农村改灶成果,重点在边远山区和林区完成改灶50万户,炉灶热转化率大于30%;推广太阳能热水器30万平方米,扩大太阳能光伏工程示范区;新建农村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50座,每站供气50~500户,改变随地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状况。

 

三、切实抓好农村能源建设
  7.多渠道增加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能源建设投入。今年起,省政府决定从省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1000万元用于贫困地区发展沼气,同时继续保持省财政对农村能源600万元的专项投入,今后将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加大农村能源建设投入。实施国家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的县(市),也要相应安排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外资、外援项目增加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各地要把农村能源建设纳入财政预算,配套投入,逐步建立起多元投资和滚动发展机制,切实增加投入。按照以受益者投资为主的原则,积极动员和鼓励广大农民群众投劳投资兴建沼气池,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8.加强农村能源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和加强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逐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使技术服务进村到户,保证农村能源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积极开展能源产业扶贫,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在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生产更多、更好的无公害农产品,增加农民收入。农村能源部门和技术服务队伍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把服务和创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

  9.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农村能源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农村能源建设。在建沼气池土地审批,鼓励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减免农村能源部门供应农户直接用于农村能源建设物资的税赋等方面给予优惠。要从政策上、投资上扶持发展利用农作物秸秆建立集中供气站、太阳能利用光伏工程和城镇污水沼气净化处理工程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

  10.依靠科技创新,提高效益。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创新,及时将各种新技术运用到农村能源建设中,不断提高效益。依托科研部门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示范,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培训技术队伍,增加农村能源的科技含量。

 

四、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12.大力营造薪炭林。加快建立乡、村薪材基地,结合林业发展规划,在有条件的地方有计划地营造速生丰产的薪炭林基地,提倡农户在房前屋后和荒地营造薪炭林。

  13.实行农村能源建设任务与限额采伐指标挂钩的办法。以地、州、市为单位,由省林业厅每安排250元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相应扣减1立方米烧柴限额。完不成当年下达的农村能源建设计划(主要考核沼气指标)的地、州、市,不仅要扣减造林绿化责任的考核分数,还要相应减少商品材采伐指标;对超额完成任务大量降低薪材消耗的,经核实后,调剂增加一定的商品材采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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