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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3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科研单位: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向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员和集体颁奖,江泽民主席签署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并向首次获奖的吴文俊、袁隆平同志颁奖。国务院作出了200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要求全国科技工作者向获奖人员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教兴滇战略,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省政府决定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云政发(2000)98号)中关于奖金数额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64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云南省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9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中奖金数额调整为:奖金数额为300万元,其中3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7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二、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65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技进步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中奖金数额调整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从2000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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