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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对我区境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取评估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70号
自治区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我区境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取检查评估费的报告》(宁政学办发[2001]第002号)收悉。为加强对我区境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314号批准立项,同意对我区境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取评估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活动和考试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评估,向举办研究生进修班的学校和单位收取评估费,收费标准按研究生班实收学费的2%执行。
  二、区学位办在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评估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进行教学检查评估,以及评估中所需的其它费用,专项用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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