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3条的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3月1日第11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移送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应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简易案件可以由行政审判庭处理。
  以前所发文件、讲话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3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