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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3条的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3月1日第11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移送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应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简易案件可以由行政审判庭处理。
以前所发文件、讲话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