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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除四害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0 生效日期: 1998-08-20
发布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衡政[199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除四害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给人们健康带来危害的鼠、蚊、蝇、蟑螂等传病媒介生物化;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管理辖区内四害防制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检测。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辖区除四害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四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三)对各类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进行四害防治效果评价和组织技术培训;
  (五)协调爱卫会的委员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四害防制应采取化学药物消杀与改造环境、铲除草生地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四害防制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应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垃圾,控制四害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居民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防鼠台、板、网,堵塞鼠洞,严格控制鼠害;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施工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鼠、蚊、蝇、蟑螂的行业或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四害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重点单位的四害密度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两次),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由四害引起的传染病疫情,要逐月上报。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除四害用消杀药品,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设立消、杀、灭研究服务机构,从事日常的除四害工作。其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市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在衡水市辖区内从事从事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消杀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消灭服务机构严禁经营使用伪劣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鼠药,所有鼠药必须到国家或省爱卫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四害防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人员有权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其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进行密度调查。
  除四害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时,应该出示证件。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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