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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0年云南省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2 生效日期: 2000-08-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0]735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各高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学校乱收费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出现“双轨”收费,保证我省招生工作顺利、健康进行,经请示省政府批准,现对2000年我省学校收费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0年我省学校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云政发[1998]225号文件并重新规范云南省教育事业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77号)附件一:云南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在上述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下同)各专业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学校生源、区位、专业、办学层次等情况自主确定,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技工学校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各地州市的各高等学校、中央、省属各中等专业学校,同时抄报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备案。
  其他的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及相关政策仍按照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推进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学生公寓,适应高等院校扩大招生规模的需要,缓解高校学生宿舍的瓶颈制约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应按照实际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我省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提出意见,在昆明地区的高校,直接报省计委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在其他地州市的高校,报所在地州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地区、部门和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各地区、部门和学校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学校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2、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0%。对就读师范、农林、航海、体育、民族等专业的学生,继续实行专业奖学金政策。
  3、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财政部门核拨的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应在编制单位预算中予以安排。要适当提高其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加大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力度。每所学校都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费用补贴。
  4、学校应认真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政策。
  5、加强宣传,建立、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学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当地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各地、州、市教育部门要在当地的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政府、学校对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并将有关材料编印成册,发到高中毕业班,每班一册,高中学校要把我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作为毕业班学生的应知内容。

  四、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省政府或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批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学校不准向学生收取非法教辅书费;严禁学校以捐资助学为名收取赞助费同招生录取学生挂钩。
  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学年(期)收取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杂费)、住宿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自费生学费按学年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按学期收费,借读费按学年收费。按户口就近划片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本地因旧城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经家长提出申请,招生部门核实,并就近安排入学的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作为借读生向其收取借读费。自费生、借读生按规定交纳自费生学费、借读费后,各学校不得再按对其他学生的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杂费)。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根据省政府73号令规定,各学校的收费应逐步实行收缴分离。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经财政核拨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补充学校办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计划(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乱收费和“双轨”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各地、州、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将学校在执行收费政策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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