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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9 生效日期: 2000-01-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费发(2000)28号

 省公安交警总队,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交警总队《关于申请提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公交(1999)271号)收悉。鉴于昆明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投入80万元建立了机动车驾驶学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系统,把机动车驾驶学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笔试改为用计算机操作无纸化考试。为适当补偿公安交警部门对计算机等设备投资及运行费用的实际耗费,经研究,现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试点开展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收费标准(科目一)按每人每次40元(每考一人按考一补一为一次计算)收取。同时,停止执行原省政府云政发(1996)42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考试费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我省其他未开展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的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我省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今后各地、州、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若开展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需执行微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当地物价部门应凭省公安交警总队批准文件,才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公安交警总队批准各地、州、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条例、机械常识微机考试的文件应抄送省级物价、财政部门。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委托银行收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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