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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杀鼠剂定点经营发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7 生效日期: 2003-09-07
发布部门: 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澄政办发[2003]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办局: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实行杀鼠剂定点经营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采购,定点经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本着“既要方便管理,又要方便群众”的原则,全市实行统一采购,分点经营(发放)的专营方式,定点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数量。市设立鼠药集中采购点,各镇设立1-2个杀鼠剂经营(发放)点(合并乡镇可设二个点)。为保证质量,各镇定点单位不得擅自采购私自进货。

  二、定点经营资格条件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定点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经营农药的经验,守法经营;
  2、具有主管部门;
  3、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具有与其经营杀鼠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场所、设备和储存鼠药的仓储设施;
  5、建立健全经营杀鼠剂的规章制度,严格建立杀鼠剂的经营台帐、商品出入库流向登记台帐。

  三、定点核准步骤
  1、定点:各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定点经营资格条件,研究确定定点单位。
  2、核准:将《江阴市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核准登记表》于9月10日前报江阴市农林局(传真:6818732),由农林局汇总核准。
  3、安全评价:由安监局进行化学危险品经营安全评价,办理杀鼠剂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换发执照:由工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统一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

  四、严格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定点核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定点单位经营发放杀鼠剂的重点管理,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从制度建设、经营设施、仓储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着手,建立健全鼠药的经营发放流向台帐,实行可追溯制度。市农林局、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爱卫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鼠药生产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核准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发放杀鼠剂,要坚决查处各类违法生产、加工、经营鼠药的行为,坚决查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的行为,确保群众用上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放心的杀鼠剂。

附件:江阴市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核准登记表(略)


  二OO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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