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工商广[2005]17号
市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我局拟定了《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共同配合执行。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行为,提高广告经营单位内部的广告审查员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职责,推进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建设,根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在借鉴我市实施《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对广告监管实行计分考核,是我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结合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对除新闻媒体广告之外的各广告经营单位(包括从事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告策划等)是否守法规范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情况,按照统一计分标准,分别给予记录相应的惩戒或奖励分值,并在年度内按照累计分值多寡,考核该广告经营单位守信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考核计分方法,按照《厦门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执行。
二、广告监管的计分标准。计分起点为0分,其计分标准(见附件2《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分为两类。即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将考核项目类别分为规范设置、规范发布、违法处罚情况、参与公益广告情况、配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企业规范管理情况等六类,同时确定每一类别内的考核项目标准和奖、惩计分值,结合在日常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惩戒计分(以负值表示)或者奖励计分(以正值表示)的记录。
三、计分方法。
1、日常监管计分。按照考核项目标准,在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每发现一项违规项目,在摄影或记录取证的同时,依据该违规项目所对应的惩戒计分标准,在广告经营企业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
同时,根据广告经营单位违规项目的具体内容,凡属于符合《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 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负有责任广审员一并记录相应的分值。
2、专项活动计分。在我市开展防御台风、按照上级有关广告整治、统计汇报等专项活动结束后,由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根据各广告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确定是否应当在广告经营单位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或者奖励分值。
3、企业自荐计分。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广告经营单位认为其符合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应当获得奖励计分的,可书面(应随附相关获奖作品、证书、文稿等复印件)向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我局经办人员核实认定,对照对应的奖励计分标准在《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奖励分值。其中,按年统计的公益广告情况,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自行对照奖励计分标准,书面提出自荐奖励分值的情况说明(随附相关公益广告篇次目录、统计数据),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4、综合统计。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在次月5日之前进行一次将惩戒计分情况与奖励计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奖励分值可以冲抵等值的惩戒分值,确定各广告经营单位的本年度的计分监管考核累计分值。
本年度结束后,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累计分值作为考核其广告经营守信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
四、计分考核数据的运用。
1、对我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情况,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每月在《厦门广告信息网》上予以通报,必要时抄报市有关部门。
2、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同一年度内,对冲抵后的累计惩戒分值达到或超过25分位(如25分、50分、75分等类推)时,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对所属广告审查员开展一次广告法律法规教育;当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00分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法律法规集中培训;对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对该广告经营单位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免年检等相关评优、评先推荐活动,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3、对因广告经营单位违规严重导致其出现《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条规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重新具备广告经营法定条件后,方可恢复其相关广告许可的审批业务。
4、在年度终结时,由我局按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及监管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累计额,对其信用情况进行重新评价,确定其信用类别(即: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等四类)并予以记录归档。其中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媒体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查处5次以上的”,直接归入“失信企业”信用类别;若同时其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直接归入“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类别。
附件: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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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计分时│计分│惩戒或自荐奖励计分说明│初审│记分│确认│记分│备注│
│ │ 间 │项目│ │计分│人员│计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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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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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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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主要标准 │项目│ 项目标准 │ 奖、惩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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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置│违反户外广告│ 1 │未获得登记证或登记证已失效擅│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5分 │
│ (一) │设置的禁止性│ │自设置户外广告 │ │
│ │ 规定 ├──┼──────────────┤ │
│ │ │ 2 │擅自改变核准的户外广告的设置│ │
│ │ │ │地点、规格、时限、形式 │ │
│ │ ├──┼──────────────┤ │
│ │ │ 3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不│ │
│ │ │ │符合技术规范 │ │
│ │ ├──┼──────────────┤ │
│ │ │ 4 │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未及时修缮│ │
│ │ ├──┼──────────────┤ │
│ │ │ 5 │设置期满未及时办理续延申请或│ │
│ │ │ │自行拆除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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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布│违反广告法规│ 6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超过15日未发│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5分 │
│ (二) │有关广告内容│ │布公益广告的 │ │
│ │的禁止性或强├──┼──────────────┤ │
│ │ 制性规定 │ 7 │擅自发布未经审核户外广告内容│ │
│ │ │ │的 │ │
│ │ ├──┼──────────────┤ │
│ │ │ 8 │擅自改变核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的│ │
│ │ ├──┼──────────────┤ │
│ │ │ 9 │未依法标注企业字号、登记证号│ │
│ │ │ │、有效期等三项内容或不全的 │ │
│ │ ├──┼──────────────┤ │
│ │ │ 10 │代理发布户外广告,不主动审查│ │
│ │ │ │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广告内容是│ │
│ │ │ │否合法、设计与制作单位是否具│ │
│ │ │ │备相应资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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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罚│违反广告法规│ 11 │因不规范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5分 │
│情况(三 │被立案查处的│ │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在限期内完│ │
│ ) │ 情况 │ │成整改的 │ │
│ │ ├──┼──────────────┼───────────────┤
│ │ │ 12 │因实施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被│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10分 │
│ │ │ │立案查处的 │;但能主动查纠并配合查清事实的│
│ │ │ │ │,视情减半计分 │
│ │ ├──┼──────────────┼───────────────┤
│ │ │ 13 │不按规定时限接受监督检查、逃│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5分 │
│ │ │ │避或拒绝检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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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会│按照广告法规│ 14 │按照规定,每季度将发布公益广│每备案一次,计奖励分值2.5分 │
│公益广告│规定,参与公│ │告的情况送交备案的 │ │
│ (四) │益广告活动情├──┼──────────────┼───────────────┤
│ │ 况 │ 15 │公益广告量达到商业广告量一定│以年计,达到5%的,计奖励分值5│
│ │ │ │比重,有突出贡献的 │分;达到10%以上的,计奖励分值│
│ │ │ │ │10分 │
│ │ ├──┼──────────────┼───────────────┤
│ │ │ 16 │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省、市│每件作品依国家、省、市级别分别│
│ │ │ │有关部门评优评等荣誉的 │计奖励分值10、5、3分(非公益广│
│ │ │ │ │告获奖也比照此项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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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突发│配合防御台风│ 17 │建立防风抗险预案制度,确定组│未建立预案制度,计惩戒分值5分 │
│事件处理│等突发事件处│ │织、抗险力量的 │;经责令整改仍不按期建立的,计│
│ (五) │ 理情况 │ │ │惩戒分值10分 │
│ │ ├──┼──────────────┼───────────────┤
│ │ │ 18 │在台风来袭前,按照预案方案落│预案实施期间或台风解除后3日内 │
│ │ │ │实各项措施;台风过后及时修缮│未修缮的,每发现一项(次)不落│
│ │ │ │的 │实计惩戒分值5分。每次抗灾落实 │
│ │ │ │ │预案无发现问题的,计奖励分值5 │
│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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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范│根据国家相关│ 19 │配备与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广│无配备广审员的计惩戒分值5分; │
│管理情况│规定实施规范│ │告审查员 │广审员落实审查和建档制度的计奖│
│ (六) │ 管理 │ │ │励分值5分 │
│ │ ├──┼──────────────┼───────────────┤
│ │ │ 20 │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未建立制度,计惩戒分值10分;建│
│ │ │ │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立制度但未落实的,每发现一次计│
│ │ │ │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惩戒分值2.5分 │
│ │ ├──┼──────────────┼───────────────┤
│ │ │ 21 │合理利用业务档案,及时报送相│缺报半年、年报计惩戒分值10分,│
│ │ │ │关统计数据的 │其它每缺报一次计2分;迟报的减 │
│ │ │ │ │半计分。各次均按时按质完成报送│
│ │ │ │ │的计奖励分值10分 │
│ │ ├──┼──────────────┼───────────────┤
│ │ │ 22 │如实呈报各类材料,无弄虚作假│未如实呈报各类材料,弄虚作假的│
│ │ │ │行为 │,每发现一项(次),计惩戒分值│
│ │ │ │ │10分;经办广审员计惩戒分值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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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本考核标准主要设计适用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其他广告经营活动(如印刷品广告、广告策│
│ │划等)参照最类似的项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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