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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 2003-04-0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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