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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4]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入春以来,我区气温持续升高,降水偏少,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迅速升高,全区进入高火险期。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15日起在全区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
  一、2004年4月15日至5月31日,为今年春季我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科学划定防火戒严区,提出具体戒严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防火戒严期间,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纵火论处。凡进入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旗县级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责任书、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铁路部门要做好旅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蒸汽列车要定点清炉、凉瓦;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森警部队、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的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切实落实防扑火预案,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坚决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上述要求和有关防火法律法规及制度者,要严明法纪,依法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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