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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西合作工程”的政策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 1996-04-0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6]48号

  为贯彻中央“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把握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我区新一轮横向经济联合,自治区政府决定实施“东西合作工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政府规定。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 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联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联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第五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

  第六条 凡来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七条 凡来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10年。

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第九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十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和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

  第十二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定服务合同5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第十四条 区外科技人员来我区服务于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的,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欢迎外地经营管理人才来我区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托管中小企业,工资待遇根据企业效益可高可低,不受限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联合发展现有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同我区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入比例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合营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第十七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改造我区亏损企业,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的扶持。改造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还可先征后返3年,用于弥补亏损。

  第十八条 欢迎区外企业兼并收购我区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征3年。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兼并严重亏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第二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区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我区企业租赁经营。租赁经营可整体租赁也可以部分租赁。租赁亏损企业扭亏后可免征所得税3年。承租3年以上的,期满经审定达到或超过经营目标的,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最后一年租金的50%。

  第二十条 我区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一定期限内由区外优势企业无偿托管。托管经营期一般为3--5年。托管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四、关于合作的金融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外企业兼并我区企业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关于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的优惠政策外,兼并银川市区域内和列入自治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以及区外被国家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我区企业,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进行产品协作、配套及加工零部件,使我区的有关企业成为区、地市或县级财政收入骨干的,或者扩大生产能力后,能够出口创汇的,银行将优先提供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对企业效益好、出口创汇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区内各家银行贷款将优先支持东西部合作项目,且贷款期限在规定范围内尽量从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的,可适当予以展期。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执行基准利率,或在10%幅度内下浮。对东西部合作项目所需贷款规模优先安排,无贷款规模时,人民银行将协助国有商业银行向有关总行申请贷款规模,或压缩其它贷款,调剂出贷款规模用于解决东西部合作项目的规模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区外企业参与我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的合作项目,人民银行可优先安排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或给予其他短期融资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进行扶贫开发;在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从事土地治理与开发;支持我区经果林的更新和名、优、特产品的发展,以及林产品深加工和沙区资源综合开发的,农业发展银行将择优扶持,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区与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合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为横向经济联合企业提供多种保险保障。开展一厂多险的配套服务和特约保险服务,实行保期和保额灵活调整的办法。根据企业投保金额,视情况可给予减收保费优惠和安全奖励。对大中型企业的灾害和境外事故的理赔,按保险责任范围和初估损失在未结案前先预付50%的赔款,保障受损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五、关于中介服务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按数量多少、利息高低、使用年限,经同级政府批准,我区受益方按到位金额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向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使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给予有关人员当年增值税后利润5--10%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区外在我区企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国及赴港澳证件,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外办负责审批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无论独资或合资的横向经济联合项目和企业,我区在设计、施工、建材方式优先提供服务;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优先提供;货物及产品外运优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第三十三条 区外在我区独资、合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在招工、用工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劳动指标和城乡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今后来我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经济技术中介服务活动。过去自治区发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中涉及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新产品的认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和科委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引进资金、技术和各类经济信息的中介认定由各级经协部门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本政策规定中的税收减免、返还及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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