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拆通[2005]25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地233号建设用地批文,位于杏林杏前路北侧占地面积285359.056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拆迁,作为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建设用地,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如下:
一、拆迁人:厦门市住宅建设总公司 联系电话:5160527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8层 邮政编码 361004
二、拆迁单位:厦门市辰远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6289399
地址:湖滨南路619号318室 邮政编码 361004
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拆除单位:厦门垦鑫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5995318
地址:莲前西路168号四楼 邮政编码 361008
四、拆迁范围:
1、四至角点座标:以用地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2、房屋门牌号:董任西路3号、5号,杏前路134号、136号、158号、160号、166号、168号、172号、174号、188号。
五、拆迁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
最后搬迁期限:2005月10月31日止。
在拆迁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拆迁补偿方式及安置房地点: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房地点: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中的“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为3522元/平方米。
八、请有意参与本拆迁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拆迁工作点报名。
九、拆迁人、拆迁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价格标准依法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房租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拆迁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十一、拆迁人应当应当将被拆迁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被拆迁人申请办理所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二、房屋拆除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负责,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十三、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议拆迁事宜。
拆迁工作点:杏前路136号二楼(健鹏农资公司二楼)
联系电话:3950899
特此通告。
20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