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0]880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1元、0.416元、0.412元。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0.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90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五、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六、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七、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9年实际执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大工业用户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但优惠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各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八、以上电价辽宁、黑龙江两省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吉林省电价方案执行时间另行通知。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2号)自新电价表执行之日起废止。
九、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一、辽宁省销售电价表
二、吉林省销售电价表
三、黑龙江省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一、辽宁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84
0.374
0.37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39
0.629
0.629
三、商业电价
0.734
0.714
0.714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10
0.600
0.590
其中:中、小化肥
0.547
0.537
0.527
五、大工业电价
0.391
0.378
0.365
0.355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81
0.368
0.355
0.345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31
0.318
0.305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94
0.384
0.374
二、辽宁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99
0.389
0.38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54
0.644
0.644
三、商业电价
0.749
0.729
0.729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17
0.607
0.597
其中:中、小化肥
0.554
0.544
0.534
五、大工业电价
0.398
0.385
0.372
0.362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88
0.375
0.362
0.352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38
0.325
0.312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94
0.384
0.374
三、辽宁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07
0.307
0.321
0.321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25
0.525
0.539
0.539
三、商业电价
0.597
0.597
0.612
0.612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82
0.472
0.512
0.502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18
0.308
0.318
0.308
注:
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附件二:
一、吉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66—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电价
0.384
0.374
0.37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94
0.684
0.674
三、商业电价
0.804
0.794
0.784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65
0.655
0.645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560
0.550
0.540
五、大工业电价
0.419
0.404
0.394
0.384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59
0.344
0.334
0.324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15
0.305
0.295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93
0.383
0.373
二、吉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66—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99
0.389
0.38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709
0.699
0.689
三、商业电价
0.819
0.809
0.799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72
0.662
0.652
其中:中、小化肥
0.567
0.557
0.547
五、大工业电价
0.426
0.411
0.401
0.391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366
0.351
0.341
0.331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22
0.312
0.302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93
0.383
0.373
三、吉林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县级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58
0.258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74
0.574
三、商业电价
0.503
0.503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06
0.396
五、农业生产用电
0.284
0.274
注:
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对吉林省国有大型煤矿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原煤矿煤炭生产用电的老价优待电量和基本电费取消,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1-10千伏、35-66千伏以下、66-220千伏以下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89元、0.375元和0.365元,基本电价按附表标准执行。
一、黑龙江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84
0.374
0.374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39
0.629
0.619
三、商业电价
0.800
0.790
0.78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24
0.614
0.604
五、大工业电价
0.431
0.416
0.406
0.396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421
0.406
0.396
0.386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24
0.304
0.289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33
0.324
0.310
二、黑龙江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
1—10千伏
35--66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99
0.389
0.389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54
0.644
0.634
三、商业电价
0.815
0.805
0.79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631
0.621
0.611
五、大工业电价
0.438
0.423
0.413
0.403
22.000
15.000
其中:
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428
0.413
0.403
0.393
22.000
15.000
2、中、小化肥
0.331
0.311
0.296
22.000
15.0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33
0.324
0.310
三、黑龙江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县级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电价
0.282
0.282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23
0.523
三、商业电价
0.657
0.657
四、工业、非工业电价
0.484
0.474
五、农业生产用电
0.264
0.254
注:
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氨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对黑龙江省4个国有大型煤矿实行新的优待办法,原煤矿煤炭生产用电的老价优待电量和基本电费取消,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1-10千伏、35-66千伏、110千伏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79元、0.364元和0.357元,基本电价按附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