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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品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2 生效日期: 2005-04-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标[2005]117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食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切实提高食品标准的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食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地方标准是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规范当前食品生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报食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二、加强食品企业的标准化检查工作
  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各地工作,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食品生产企业无标准、执行标准不严、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标准不备案、逾期标准未复审、标准中引用标准未及时更新、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应及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处罚。
  2、搞好企业标准备案的复审和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对逾期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重新备案,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清理,通过标准复审和清理工作,促使企业贯彻最新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要求,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复审和清理工作应于2005年12月前完成。
  三、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
  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帮助、指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工作,应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帮助、指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对于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推动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
  2、严格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督促企业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进行备案前的审查。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营养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对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应在企业产品标准的前言中说明,并应在有关的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上明示。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项目和要求有不一致时,原则上执行高(严)的要求。
  ③当发现备案标准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更新换版时,企业及时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修订。
  ④原则上,企业产品标准应先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以保证标准的质量。
  3、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通报工作。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标准情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利用网络、杂志等手段向所属地区或行业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通报工作。
  4、加强食品企业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工作。结合消灭无标准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强化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登记工作,促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四、抓好食品标准的宣贯工作
  标准宣贯是标准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尤其是GB/T13494《食品标准编写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重要基础标准的宣贯,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和标准编写水平。
  五、对生产企业未正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没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其制定的对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

  六、各级质监部门和相关食品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七、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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