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 1994-05-27
发布部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1994年5月27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4日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本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州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行使监督权;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工作;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具体办理监督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范围是:
  (一)监督司法机关执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决定或当事人多次申诉仍然维持错误结论的。
  (三)司法机关对在本州内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问题或公民久诉不理,互相推诿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提出检举控告,有关司法机关久拖不决的。
  (五)办理州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案件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下级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的案件的情况。
  (七)州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提起的其他监督事项。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文件,执法检查和评议,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查控告、申诉等。


    第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报告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或说明。州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或评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情况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并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司法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情况或有关案件情况汇报;根据公民的控告、申诉,必要时可以调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


    第八条   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司法机关提出有具体对象、问题和内容的书面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交受质询机关限期作出答复。对不提请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受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可以是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书面答复质询案的文本,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对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可授权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对质询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九条   对司法机关违宪、违法的重大问题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生在本州内影响较大的违法事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知情人进行个别询问,组织技术鉴定,调阅与调查内容有关的证据材料和案件材料。
  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涉及的单位、组织、个人应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碍调查工作的开展,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依法保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应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并进行跟踪反馈。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般案件的申诉、控告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由承办机关答复申诉、控告人。
  (二)重大案件的申诉、控告由主任会议或法制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待办结后再报办理结果。
  (三)特别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报告结果。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发现处理结果仍有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有关司法机关应重新调查复议,并报告结果。
  (四)几经复查仍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控告案件,经查明原处理结果确有错误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审议后,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积极负责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 条的行为者,按以下方式处理:
  (-)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纠正或撤销其制定的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二)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其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督促或责成有关司法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四)拒绝对其执法工作进行专题调查或故意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干扰执法检查、视察、特定问题调查的,责成有关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为人作书面检查。
  (五)依法免去或撤销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认为州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失当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经常委会审议后仍维持原决议、决定的,有关司法机关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诉、控告由主任会议或法制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在三个月内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陈述理由,要求依法对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予以撤销。
  州人大常委会接到司法机关要求变更或撤销监督决议、决定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认为原监督决议、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确属失当的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州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变更或撤销原监督决议、决定前,原作出的决议、决定仍然有效,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的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情况反映、案件统计资料、重大案件通报以及除诉讼司法文书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同时抄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机关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邀请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