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3)63号
为使新建住房不再实行旧的住房体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精神和《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199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统一购买的商品房和单位重新分配使用的旧房(不含互换房和拆迁安置房),属于实行新房新制度范围。
第二条 按上述界定的住房,实行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新房新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新建交付使用的住房(含单位和购买的商品房),可根据单位住房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优先出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其余再以租用方式分配使用,房租按同类结构旧房提高 50%计算,住房补贴相应提高 50%发给。单位重新调整的旧房,租金标准和补贴系数按《昆明市公有住宅提租补贴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实行购券配房,有偿租房的办法。
1、 住户需要认购住房债券,由房屋产权单位统一承担本单位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分售给租房职工。住户凭购券证明,方可办理住房手续,并实行新房新租。
2、 认购住房债券最低标准暂定为:
新房按地段因素确定: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0元,二类地段40元;三类地段30元。重新分配使用的旧房,按房屋结构类型确定: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砖混二等房20元,砖木结构房10元。
3、 住房债券为五年期,到期后按规定一次还本付息。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将债券充抵购房款。住房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产权单位新建住房时,可在本单位认购的债券总额内,向承担本单位房改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或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建房低息贷款。
4、 对少数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期购买住房债券:第一年不得少于认购额的 40%,第二年不得少于认购额的30%,其余部分第三年购完。
5、 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济户,分配住房时免购住房债券。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新分配住房时,按照“多提少补”的原则,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按三项成本因素计租或者五项成本因素计租,并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
第六条 由房管部门建造的青年公寓及解困房和落实私房政策用房的出租、出售及优惠办法,按市房管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我市房改方案执行之日以前,符合本办法新房界定范围并已交付使用的新房,原则上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精神执行;对于我市房改方案执行之日起交付使用的新房,严格按照本办法各面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