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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扬州市卫生局江苏省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他们的医疗救助,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优抚对象为共和国的解放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共和国的功臣。为了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问题,多年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采取多项措施,缓解了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但目前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三老”(老复员军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都已到了风烛残年,急需得到救助。为了把“安心工程”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优抚门诊为基础,住院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救助为补充的“三位一体”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住院医疗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有效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各地要从今年起组织专项资金,统一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标准至少要保证参保人员年理赔金额60岁以上的达到3000元、60岁以下的达到4000元(理赔时按照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报销其住院费用80%)。今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要在10月1日前完成。要通过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基本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难的问题。

  二、大力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
  实施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是集中力量解决具体医疗难的重要举措。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本人确实无力承担的,其超出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限额的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区别情况,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1、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三属”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4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3、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照出部分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三、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保障资金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关键是落实好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将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标准,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各乡、镇政府(街办)要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大病救助工作,并尽可能提高补助标准。市对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解难工作有困难的县、市给予酌情补助。

  四、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解难工作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防的巩固。各级政府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解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优抚医疗资金到位,卫生部门要继续抓优抚门诊的建设,严格实行“三优”、“四免”、“八减半”的优惠待遇。对这项工作,市年底前将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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