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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3 生效日期: 1988-04-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现予批转执行。望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打下基础。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才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调动、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和兼职等形式,承包、租赁、创办、领办乡镇企业和开办种类各类养殖、种植业,以及从事乡镇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维护科技人员、管理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收入。


    第二条 凡要求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除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工程者外,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予批准。他们调到乡镇企业后,原所有制身份不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不占该部门编制。工作每满三年,确有成绩者,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三条 凡辞职到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不占该部门编制。在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要求继续留用或安排工作者,由原单位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辞职前和继续留用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条 凡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经原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留职时间每期不超过三年,若乡镇企业需要,所在单位同意,可继续签订留职合同。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本人原工资标准向原单位上交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第一到第三年间分别按30~60%上交)。其中,到本市贫困县、乡镇企业的,免交。若遇原单位调整工资,评定职称和分配住房,应与原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合同期满回原单位以后,工龄连续计算,若编制已满,允许超编安排,逐步调整后,再纳入编制。


    第五条 凡带薪带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乡镇企业所得收入,达到纳税数额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 凡调动、辞职、停(带)薪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其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可优先照顾。凡在原单位符合评定职称条件,但因限额指标不够,没有评定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若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者,可由市职改办划拨专项指标。不属上述情况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乡镇企业工作二年后,可参加评定职称,评定条件以实绩为主,并免试外语。


    第七条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或休假时间,到乡镇企业兼职服务,报酬归己。非业余兼职服务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与所在单位商定收入分成。兼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兼职利用原单位仪器、资料和物资,须经批准,并支付一定费用。


    第八条 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受分配计划限制,粮食、户口和行政关系由县(区)乡镇企业局负责管理,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再执行见习期。在乡镇企业工作每满三年,确有成绩者,晋升一级工资(进入本人档案),三年后即可流动,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商定。城镇“五大”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者,原户口、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录用为干部。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距退休规定年龄尚差三至五年,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可提前退休。三至五年内若遇原单位调整工资,可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


    第十条 凡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原单位应予支持,本人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或残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由用工单位负责;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达前,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可参照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对《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的说明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城市区内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发(1987)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的《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规定》、省政府(1987)185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市政府以昆政发(1988)91号文转发了《关于鼓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
  此《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会同市乡镇企业局研究起草,经我处征求市科委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分管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批转执行。
  现将《实施办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过去,我市不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于体制和政策方面等原因,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乡镇企业的发展又亟需人材。户口、住房等问题是影响科技、管理人员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普遍性问题,本《实施办法》,规定了“原所有制身份不变,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以不迁,原住房继续使用”等优惠规定。

  二、关于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政府(1987)185号文件规定:“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五年后方可流动”。工作实际中,经常碰到有的大中专毕业生,宁肯在城里等五年,也不愿到乡镇企业工作五年。因此在《实施办法》中,把可以流动的时间缩短为三年。这样规定既可防止人才的浪费,又有利于毕业生的分配。

  三、关于“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临近离退休人员,可以提前3~5年退休”的规定。也是结合本市实际,鼓励身体健康、有专长的临近离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一条优惠政策,待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四、考虑到乡镇企业既要吸引人才,又要注重稳定企业原有人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乡镇企业原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参照执行,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会作用。
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法规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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