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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江海岸线管理的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在开发江海岸线资源、加快港口建设和发展港口经济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规划编制滞后、开发深度不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沿江开发的重大决策,确保我市'以港兴城'和'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健康、有序地快速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江海岸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岸线管理总体要求
  (一)江海岸线是我市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的主要载体,也是发展港口经济的巨大潜力所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以港兴城'和'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的全局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江海岸线资源的宝贵性、重要性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江海岸线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江海岸线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江海联动、加快开发,统筹规划、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开发,保护资源、永续开发,通过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促进港口、产业、城镇联动发展,进一步优化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提高港口经济的效益和效率,努力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统一管理,加强岸线资源重点调控
  (三)全市江海岸线的开发利用由市统一管理。市沿江开发江海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岸线管理和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在加强全面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岸线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前景,对列入全市港口建设规划和适宜临港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发展的沿江中深水岸线、沿海深水水道岸线,以及过江通道、生活旅游和水源保护等重要岸线,实施重点调控。
  (四)坚持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建立岸线管理联合会审制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织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水利、交通、港务、国土、环保、口岸、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江海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要求,对市重点调控的岸线(详见附表)的开发规划和涉岸项目的岸线使用方案进行审议论证。市港务管理局作为全市港口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前期审查和技术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专业评估。联合会审采取并联运转方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江海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在市重点调控管理的岸线及其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其项目布点和岸线使用方案,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会审和领导小组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三、科学决策,完善开发建设规划管理
  (六)加快沿江沿海产业发展及岸线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实施岸线资源管理、推进开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全市沿江沿海产业发展及岸线利用规划由市发展计划、规划、港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修订调整也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七)编制和调整规划,要有国际眼光、开放意识和现代经济开发理念,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注重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以及上下游关系的协调,要与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布局规划、水资源综合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岸线,要有明确的刚性控制措施;对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的具体布局,要有适度的弹性规划安排。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外招商洽谈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均应依据规划科学决策,不符合岸线使用要求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不需要使用岸线或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项目不得贴岸布置。

  四、合理利用,严格涉岸项目审批管理
  (九)开发利用江海岸线,必须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或其他多种方式投资岸线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能够带动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十)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集约开发。对涉岸项目的安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注重其投资强度、产业关联和产出效率的分析,坚持好中选优。要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兴建专用泊位要评估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利用率不高的一律不予批准;鼓励同类项目实行泊位共建共用,避免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
  (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立项选址要服从规划布局,按照防洪防汛、航道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编制河势分析及水域利用、环境影响、防洪防汛和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报市港务、环保、水利和国土等部门审查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扎口审批或核转上报。
  (十二)实行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岸线资源分等定级研究,充分体现这一特殊国土资源的重要价值。对热点岸线的开发利用,采取市场运作办法,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优化岸线资源配置,提高开发利用效益。

  五、优化整合,强化岸线使用动态管理
  (十三)加强岸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岸线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所占岸线和水域的日常监测与维护,确保工程项目和岸线泊位的正常使用。
  (十四)加大整治力度,禁止乱占乱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凡无需利用江海岸线的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岸线资源。经批准使用江海岸线的项目,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岸线及后沿土地使用权。现有港口岸线和泊位不符合'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或效益低下的,要通过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单位,要尽快实施搬迁,腾出宝贵的岸线资源。
  (十五)适应发展要求,不断优化配置。今后,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岸线必须无条件迁让。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也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六、整体联动,提高加快发展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超前研究,加强管理,更要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发展计划、经贸和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岸线开发、产业布局、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拟定促进沿江开发、江海联动的有关政策措施;港务部门要依据港口总体布局和港区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泊位建设和岸线利用的技术评估规范,加快现有港口岸线的优化整合,加强岸线河势监测分析,做好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规划部门要注重各类岸线开发的详规编制,对批准建设的涉岸项目及时划定用地红线,做好'一书两证'核发工作;国土部门要按市场运作要求组织推进岸线资源的有偿使用,做好涉岸项目开发用地指标的平衡调节,及时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水利部门要做好水资源保护、防洪防汛、水土保持等工作;环保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环境功能,做好涉岸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超前研究,完善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共同推进'沿江开发、江海联动'战略的快速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抓紧落实;对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报市沿江开发江海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表:南通市江海岸线划控制区一览表
  序号     岸线起止点      自然长度(公里)   岸线属性   纵深陆域控制范围
  一 沿江部分
  1      如皋四号港~泓北沙    13.2         深水      1200米
  2      北汊口~九圩港闸河口   18.7         浅水      500米
  3      九圩港闸河口~通吕河口  8.8          中深水     800米
  4      通吕河口~龙爪岩     8.7          深水      1200米
  5     龙爪岩~裤子港河口    4.5          中深水     长江至狼山军山间的全部陆域
  6     裤子港河口~营船港河口  1.1          中深水     800米
  7     营船港河口~新开闸河口  4.1          中水      500米
  8     新开闸河口~广德油脂码头 9.1          中深水     800米
  9     广德油脂码头~苏通大桥  4.5          浅水      1200米
  10    苏通大桥~海门港闸     16.5         中深水     1200米
  二 沿海部分
  11    如东小洋口~北坎垦区    29.5        具有深水水道资源  相应水域、陆域的控制范围视实
                                        际情况确定
  12    启东海门交界处~蒿枝港闸  19
  13    启东东海镇~寅阳镇     9
  注:1. 长江水域规划控制范围为水道深泓线南通侧的全部水域。
    2. 长江北支岸线、水域、陆域控制范围待《长江口总体规划》出台后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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