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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4 生效日期: 1986-11-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代,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美化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5)118号文公布的《昆明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广场建设工程,涉及行道树、街心花坛等城市绿化需要砍伐、移栽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付给砍伐、移载工时、运输等,不再交纳修剪、砍伐园林绿化树木补偿费。

  二、新拓宽道路、广场的绿化费用,应列入道路、广场建设工程预算,绿化工程要和道路、广场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并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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