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梁保华
2003年4月2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