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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29号

沿江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渔业资源,确保长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长江南京段除刀鲚(长江刀鱼)捕捞实行限额专项管理外,禁止其他所有捕捞作业。2003年,我市刀鲚专项许可捕捞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4日,专项捕捞许可证由市渔政管理机构按照省渔政管理机构核定的数量,向长江专业渔民统一发放。

  二、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沿江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沿江镇、村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市禁渔工作精神,加强对渔民、渔船、渔具的管理,确保在禁渔期间辖区内不发生非法捕捞活动。

  三、长江禁渔关系到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禁渔期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广大沿江地区家喻户晓,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与此同时,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安排好渔民的生产生活,逐户、逐船地搞好服务,引导渔民停船转产,发展养殖、运输及其他第三产业,切实帮助他们广辟生产门路,拓宽收入渠道,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确保渔区安定、渔民稳定。

  四、沿江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农林和渔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和执法主体的职责,统一调度执法力量,切实加大渔业执法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类渔业犯罪活动,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渔业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取缔一切涉及长江保护鱼类销售的非法广告;水利、海事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长江南京段的禁渔工作。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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