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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各类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 2002-08-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055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
  我区各类成人教育收费标准是1996年制定的。近几年来,随着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及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现行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促进我区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关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精神,决定对我区各类成人教育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收费标准:本科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14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28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200元,艺术类专业由每生每年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6000元,一些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7200 元;专科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1400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25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2800元,艺术类专业平均每生每年收费5000元,一些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收费6000元。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历教育脱产班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8]44号文件执行,即一般专业由每生每年900 元调整为平均每生每年收费15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 元。

  三、函授、夜大学的收费标准:后期本科由每生每年8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专科由每生每年6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 元;中专函授由每生每年50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900 元。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可不同。

  四、各类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可参照普通高校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400元。利用贷款和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并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宿舍,其住宿费标准可由学校提出,经同级物价(计划)部门核定后收取。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家庭的子女,学费可减半征收。

  五、学校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计划)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学费和住宿费要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上述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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