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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 1996-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会计核算,更好的发挥税收会计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对税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各项收入的实现、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入库单位,指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级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第五条 税收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记帐方法
  第七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帐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采用“借”、“贷”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所有帐户分为“借方”和“贷方”,记帐方向为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或一个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帐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九条 借贷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设置帐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税收会计科目分为“总帐科目”、“明细帐科目”和“辅助帐科目”、其中“总帐科目”和“明细帐科目”的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由市局统一规定、各核算单位不得自行变更,不需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辅助帐科目”可根据核算工作的实际需要自定。

  第十二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三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编号〖〗总帐科目〖〗明细科目一、来源类科目1.〖〗101〖〗应征工商税收〖〗按税种设2.〖〗102〖〗应征企业所得税〖〗按经济类型设3.〖〗103〖〗应征能交基金〖〗不设4.〖〗104〖〗应征调节基金〖〗不设5.〖〗105〖〗应征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设6.〖〗111〖〗多缴税金〖〗不设7.〖〗121〖〗暂收款〖〗保证金按户设,长款按人设二、占用类科目8.〖〗201〖〗待征工商税收〖〗上解单位、和双重、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税种设。9.〖〗202〖〗待征企业所得税〖〗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经济类型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及经济类型设。10.〖〗203〖〗待征能交基金〖〗与上同。(不设经济类型)11.〖〗204〖〗待征调节基金〖〗与上同。12.〖〗205〖〗待征其它收入〖〗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接户,按收入种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13.〖〗211〖〗减免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它收入设,双重业务单位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和减免性质设。14.〖〗221〖〗上解工商税收〖〗按税种设。15.〖〗222〖〗上解企业所得税〖〗不设。16.〖〗223〖〗上解能交基金〖〗不设。17.〖〗224〖〗上解调节基金〖〗不设。18.〖〗225〖〗上解其他收入〖〗不设。19.〖〗231〖〗待解税金〖〗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其他核算单位不设。20.〖〗241〖〗在途税金〖〗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21.〖〗251〖〗入库工商税收〖〗上解单位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入库单位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和上解单位设。22.〖〗252〖〗入库企业所得税〖〗与上同。23.〖〗253〖〗入库能交基金〖〗与上同。24.〖〗254〖〗入库调节基金〖〗与上同。25.〖〗255〖〗入库其他收入〖〗按收入种类,级次设;26.〖〗261〖〗提退税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设;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和提取款性质设。27.〖〗271〖〗待处理损失税金〖〗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设。28.〖〗281〖〗损失税金核销〖〗与上同。29.〖〗291〖〗保管款〖〗不设。

  第十三条 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2)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3)查补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5)税务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款等。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款和先征后退税款,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取款”、“退还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同科目。本科目核算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包括:(1)纳税人申报的多缴税款;(2)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3)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4)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款;(5)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款。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扣或退还的税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扣或未退还的多缴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使用的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同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本类科目的“借方”记所有应征税款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已减免的税款数以及抵缴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使用的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库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款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征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上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1)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2)出口退税;(3)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4)减免退税;(5)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6)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其科目“借方”记批准核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使用的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和长款数。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帐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合计的原始凭证。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和代征、代扣人应缴税金实际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它包括缴纳滞纳金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
  (二)减免凭证。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它是记录减免税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核销死欠的,批准核销文件即为减免凭证。
  3.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
  (三)征解凭证。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上述五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凭证。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包括: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是税务机关从已经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凭证。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3.提退清单。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中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损失税款报告单、损失税款核销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十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向国库经收入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是上解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他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记帐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经济业务或同类经济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经济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帐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帐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帐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经济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于记帐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帐簿
  第十八条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帐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帐簿
  1.总分类帐。简称总帐,它是按总帐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帐的簿籍。
  2.明细分类帐。简称明细帐,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帐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帐。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收。又称备查帐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的事项或记功不够详细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方法
  1.总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对其所用的总帐科目都必须分别设置帐页,开设帐户。总分类帐簿必须将帐页固定在一起,即订本帐。其帐页格式彩“借、贷、余”三栏式。可以按记帐凭证直接登记,也可以将记帐和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其帐簿格式见附件)。
  2.明细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税收会计各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会计科目中规定的明细核算内容设置明细帐。明细帐必须根据记帐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它一般使用活页式帐簿,其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帐簿格式见附件)。
  发生额或余额分析栏的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其末结帐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的余额。
  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科目下设置分户明细帐,对每户纳税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以反映纳税人的纳税全貌。分户明细帐原则上应按每个纳税人设帐户,但对零散税收和代征、代扣税收可以集中设帐户,其帐页格式可采用多栏式。
  3.日记帐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库存现金、存款、保管款的监督管理,各上解单位的混合业务单位都必须在“待解税金”“保管款”总帐目下设置现金日记帐,以便序时,逐笔记录库存现金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由负责现金出纳的税收会计人员根据记帐凭证按日逐笔登记,其帐页格式采用三栏式(格式见附件)。
  4.辅助帐的设置和登记。辅助帐应根据各核算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主要有查封(扣押)物品登记簿,入库税金明细登记簿、出口产品退税明细登记簿和提取手续费资金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帐簿格式由各核算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 帐簿的使用和登记要求
  1.使用帐簿时,应在“帐簿启用表”上将各栏内容填写清楚,经办人员更换交接时,应填明交接日期,互相签章,年度终了,必须将活页帐簿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2.各种帐簿的记录,必须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摘要清楚,不得乱擦乱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
  3.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错误性质的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加以更正。
  4.税收会计以月为结算期,以年度为决算期。“入库”类帐户应按旬小结。月份、年度终了时,各种收户必须办理结帐。结帐时,应先试算平衡,总帐与明细帐必须核对无误,有关帐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

 

第六章 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可采用记帐凭证和科目汇总表两种核算程序。但一个核算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只能采用其中的一种程序,而不能交叉使用两种程序。
  (一)记帐凭证核算程序:记帐凭证核算程序图:日记帐核对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总帐会计报表核对明细帐核对辅助帐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总单填制记帐凭证;
  2.根据记帐凭证登记记帐;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和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有关的辅助帐;
  4.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帐;
  5.总帐和有关的明细帐,日记帐核对,明细帐与有关的辅助帐核对;
  6.根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以及有关的辅助帐编制会计报表。
  (二)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
  2.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日记帐和明细帐;
  3.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登记有关的辅助帐;
  4.根据记帐任务定期按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
  6.总帐和有关的明细帐、日记帐核对,明细帐与有关的辅助帐核对;
  7.根据总帐、明细帐和日记收以及有关的辅助帐编制会计报表。
  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图:
  日记帐
  核对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总帐会计报表核对明细帐核对辅助帐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税收会计报表是用特写的表达,以会计帐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编报汇总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各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如下报表(格式见附件):
  1.税收电旬报(格式略)。它是以旬为报告期,用电话形式赂其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本旬内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2.税收电月报(格式略)。它是以月为报告期,用远程通讯方式向其上及税务机关报告各税种和有关重点品目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3.税收资金平衡表。它是以月为报告期,总括反映税收资金针对以情况的报告。
  4.应征税金明细年。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反映累计应征税款情况的报告。
  5.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各税种入库税款情况的报表。
  6.在途税金余额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爹金和其他收入等大类反映期末实有在途税款的报表。
  7.欠缴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反映期末实有欠缴税款情况的报表。入库单位编报的欠缴税金明细表中的“缓征”和“欠税”数额,可以根据上解单位的混合业务单位编报的欠缴税金明细表中的“缓征”和“欠税”数额汇总填列。
  8.减免税金明细报表。它是月、年为报告期,分税种和减免性质反映期末累计减免税情况的报表。
  9.提退税金明细报表。它是以月、年为报告期,按税种和提退性质反映期末累计提退税金情况的报表。
  10.企业所得税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企业所得税预算收主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税款入库情况的报表。
  11.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入库明细报表(格式略)。它是以年为报告期,按两金预算收入科目和预算级次详细反映两金入库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税收会计是对税收征管情况的反映,会计核算的大量原始凭证来源于征管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因此,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会计有关资料填制、传递制度,以保证税收会计核算所需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
  此外,本办法确定的税收核算体系拓宽了税收会计的核算范围,业务量明显增加,各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增中调配会计人员,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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