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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4]2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发局、贸发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意见是今后三年深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闽政办(2004)171号文件精神,在省政府最终确定职能调整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暂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仍按现行职能分工继续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闽政办(2004)171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安全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销售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基于厦门市已不存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各区政府的工作任务是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烟花爆竹经营点较集中的同安、翔安两区还应着重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不具备安全经营销售基本条件的企业和网点,一律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销售活动。二是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和销售网点业主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各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和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的具体措施。同安区、翔安区还应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8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同安区、翔安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和销售网点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要求,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发放销售许可证。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各区要制定依法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同安区、翔安区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准备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在2005年5月底前,提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整顿规范工作。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引导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月,各区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各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相关事项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区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速办结案。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市安委会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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