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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字[2002]0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影响、家庭、学校教育等多方面原因,特别是我市连续几年遭受自然灾害,使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牧区初中生辍学大幅度上升,已经成为我市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如果解决的不好,不仅会影响我市“两基”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给农村牧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落实。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流失,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防流控辍工作的认识。当前,造成中小学生辍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社会、家庭方面的原因,也有教育内部的原因,如家庭贫困、厌学、弃学经商、打工等等。只有全面、认真地分析辍学形成的各种原因,准确地掌握辍学和濒临辍学的基本情况,才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防治结合,疏堵并举,对症下药,使我市的防流控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日益突出的中小学辍学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将防流控辍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齐抓共管。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防流控辍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良好环境。
  (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特别是要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校的各项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中小学校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布局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四)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要继续办好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要落实民族学校助学金制度,要合理确定享受助学金的民族中小学生的比例、条件、标准等。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内财教(2002)35号)要求,从2002年起,市、旗县区两级政府都要设立“农村牧区中小学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市、旗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0.4:0.6: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牧区中小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及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民族中小学校可通过扩大享受助学金比例的办法,把此项资金与民族助学金捆在一起使用,扩大救助面积。
  (六)各旗县区政府在落实扶困助学专项补助资金和民族助学金的基础上,都要建立并完善旨在保证贫困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在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设立捐赠中心,定期开展助学活动,并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把筹集的社会资金和物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要继续提倡副科级以上干部开展“1+1'助学活动;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活动;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学校与城镇学校、贫困地区学校与相对富裕地区学校的“手拉手”、“结对子”活动;学校也要组织广大师生开展校园内的救助活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要注重抓好女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和辍学问题。
  (七)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为防流控辍工作创造条件。公安、工商、司法、劳动、文化等部门要对企业及其它用人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严禁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要对学校周边的“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放像室和歌舞厅)、网吧及商贩进行整顿和清理,净化教育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面向全体,全面发展,主动发展。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减负”工作,切实把学生从沉重的经济负担、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中解放出来。要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大面积出现后进生,并积极主动地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手续,防止因手续不健全而导致学生流失。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学生辍学情况要按时上报,乡镇苏木和中小学校要及时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说服工作,使其复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各地中小学生的辍学情况进行通报。
  农村牧区教育要立足于为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初中综合办学,加快农村牧区教育教学改革,使农村牧区教育更加贴近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治教。旗县区和乡镇苏木政府都要建立由教育、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兼职义务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加大义务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对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保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按时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当地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入学后辍学的,经过多方面工作,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仍不送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复学的,当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复学。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对招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当地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令其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三十七条,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严格奖惩,强化管理。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旗县区政府,旗县区长是防流控辍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防流控辍工作做实、做好。要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凡是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教育工作评先选优时要实行一票否决。已通过“两基”验收的旗县区,辍学率连续两年高于国家限定指标,经整改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要撤销其“两基”达标称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建立防流控辍分级负责制。要把防流控辍工作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进行考评并实施奖惩。要继续组织开展“无辍学乡镇”、“无辍学学校”评比活动,抓好典型,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办法,推动防流控辍工作的开展。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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