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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呼政发[2002]55号

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1]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资金)收入和依法处罚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委托代收机构收取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资金必须按照“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集中专户。

  第四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免收费,造成收入流失。

  第五条 对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给予适当比例的业务费,实行以补代奖的办法。
  (-)对于应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按照上交财政收入任务的5%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10%核增业务费。
  (二)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上交财政收入任务的2%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4%核增业务费。
  (三)对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刘其征收的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核增业务费。
  征收30%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收费,按照征收额的3%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照超任务部分征收额的6%核增业务费。
  征收20%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收费,按照征收额的2%核增业务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照超任务部分征收额的4%核增业务费。
  (四)对呼市自来水公司、地方税务局、供电局等委托代收单位,按照纳入预算的收费额或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的3%核拨代征手续费,超过收入任务的部分按5%核拨手续费。
  (五)对各执行处罚的部门和单位,不核定收入任务,按其工作需要,依据财力可能核拨办案经费和业务费。

  第六条 对各部门、单位的收费收入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两次。6月底,财政部门要将部门和单位上半年的收入完成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向各主管局通报;年终由财政部门对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本办法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 为了增强各执收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将对部门和单位收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核拨各单位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因素,没有完成收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呼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呼市财政局呼财预字[2001]16号文同时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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