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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01 生效日期: 1980-12-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森林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资源,并对保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作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四化”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项长远事业。
  我国森林资源少,长期以来又保护管理不善,执法不严,森林的破坏极其严重。许多林区地处边防前哨,近几年来,反内潜外逃和治安管理任务也很突出。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派驻了人民法庭,在保卫林区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现有的组织机构,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林区实施《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令,运用法律武器 ,有效地打击敌人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林业生产建设,根据检察院、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大面积国有林区的一百四十六个国营林业局、木材水运局所在地,已经建立的林业公安局 ,原则上不作变动 ,并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同时要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 。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 ,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业务上,林区检察院受省、自治区检察院领导,或由省、自治区检察院委托所在地区检察院分院领导。林业公安局受上一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并受所在地区(州、盟、市)公安机关领导。森林法院受森林中级法院监督,或受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督。
  在林管局所在地或在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处、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森林中级法院。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公检法三机关领导、监督。有关党的工作和其他具体事宜,分别请示省、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决定。
  林区检察院分院和林区检察院,为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需要建立时,应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专门法院的组织和职权,需要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批。为了不影响工作,在未正式批准建立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之前,可先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筹建。地方法院在国营林业局派驻有人民法庭的,可在法庭的基础上筹建,现有工作人员不要调离。
  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

  二、在森林资源较多的十九个省(自治区)的一百二十一个地区(州、盟、市)和四百三十三个县(旗),不单独建立林业公检法机构。林区案件由当地公检法机关负责办理。如工作量过大,可在省(自治区)、地(州、盟、市)、县(旗)三级公检法机构内,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林业处(科)、庭或增配一定数量的干部,专管林区的公安、检察和司法工作。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

  三、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机构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希各省(自治区)公检法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林业公检法机构的设置、所需人员的调配和培训,作出统一部署,并抓紧做好筹建工作。
  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
  以上通知,希各地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筹建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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