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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 2002-03-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64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2.2.27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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