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27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重新审核批准我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内教财函[2001]46号)收悉。为了进一步推动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减轻培训对象的经济负担,同意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继续收取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收费
各培训测试站组织的培训收费,由每人每期120元调整为100元(学生每人每期80元);自治区培训测试机构组织的自治区级测试员培训,由每人每期150元调整为140元。培训所需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报名费:每人次5元;
(三)测试费:教师每人次40元,学生每人次30元,公务员及其他相关行业人员每人次40元;
(四)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五)复审费:普通话水平达一级甲等、乙等的,每人收取复审费20元。
二、各培训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培训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五、批复自2002年2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