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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价字[2001]1715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粮食局: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粮食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秋粮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1年全区除乌海市外,对其他盟市的玉米和稻谷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二、粮食收购价格
  (一)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全区铁路沿线玉米(二等,14%水分)收购保护价格,通辽市、赤峰市每50公斤46.5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45.5元。赤峰市要主动与毗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二)稻谷收购保护价格。全区铁路沿线和自产自销地区的主销区稻谷(三等,14.5%水分)的收购保护价格,兴安盟、呼盟每50公斤58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59元。
  (三)地区差价。玉米、稻谷的地区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以铁路沿线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四)等级差价。玉米以二等品为标准,每提高(降低)一个等级,加(减)价2.00元;稻谷以三等品为标准品,每提高一个等级加价2.00元。等外玉米和四、五等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五)优质优价政策。达到国家新质量标准的淀粉发酵和饲料用玉米、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稻谷,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定单种植的粮食,收购价格按合同规定价格执行。

  三、质量标准及差价
  2001年秋粮上市起,玉米和稻谷收购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玉米定等标准由纯粮率改为按容量定等,标准水分由18%调整为14%;稻谷继续按出糙率定等,标准品出糙率由74%调整为75%,标准水分由15.5%调整到14.5%。由于按容量定等的方法不适应水分含量在23%以上的玉米,为全面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对水分高于23%(不含23%)的玉米,在2002年秋粮上市前,继续沿用原标准(按纯粮率)验质定等。为促进农民自行降水,对水分超过23%的玉米加扣整晒费。扣价标准为:水分在23%(不含23%)-28%的玉米,在规定扣价、扣量基础上,每市斤加扣整晒费0.005元;水分在28%(不含28%)以上的玉米,在规定扣价、扣量基础上,每市斤加扣整晒费0.01元。
  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质量差价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委、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内粮发[2001]105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四、关于粮食购销的相关政策
  (一)要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列入自治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限收、拒收、停收。坚持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得给焦粮农民“打白条”。在收购中要使用仪器验等、验质、测水,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防止压级压价。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各粮食收购点张榜公布各等级粮食收购价格及质量标准。各粮食收购点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不同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将价格与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群众监督。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优质粮食品种要努力做到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粮食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真正在市场上实现粮食应有的价值。
  (二)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市场。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粮食。凡经旗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企业都可以入市收购粮食。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照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随行就市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资金贷款。
  (三)要进一步完善粮食运输管理制度。全区范围内成品粮运输和锡盟、阿盟、呼市、包头市、乌海市等粮食主销区境内的原粮跨旗县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其他地区的原粮跨旗县运输继续实行粮食运输凭证查验制度。
  (四)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有关部门要规范经营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各地物价、工商、粮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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