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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为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和医疗设备、救护车辆的购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按照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草案)》的通知(闽计社会[2004]13号)及省发改委《转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4]146、148号)执行。
  (二)医疗设备、车辆的购置,中央国债和省补助的经费,分别由中央和省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设备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配齐。

  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国债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其它项目按基建程序分级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及地址、建设规模及方案、环境保护及卫生安排措施、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工期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三)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传染病院(区)应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和幼儿园、学校、水源等;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
  2.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办公区域分区设置。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按有关规定分区。
  4.消防、给排水、通讯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5.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
  6.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7.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四)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各地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说明、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确认件、建设项目总投资、编制说明及概算书等内容。
  3.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4.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管理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坚持依法管理。
  (二)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地要落实原承诺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到位。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管理,按项目工期进度确保完成。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各设区市计委、卫生局、财政局要定期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在建设期内将组成督查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四、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审查,及时结清工程款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市计委、卫生局、财政局须联合向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福建省卫生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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