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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下达二OO二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7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粮食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粮食的收购价格
  (一)收购价格。玉米、水稻定购价和保护价仍执行同一收购价格。玉米每百公斤标准品(二等,水分14.0%)价格由上年的91元调整到84元;水稻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水分14.5%,下同)基准价格由上年的116元调整到106元。各品种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等级差价。玉米、水稻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每百公斤4元不变。
  (三)地区差价。玉米仍不实行地区差价。水稻现行的三个价区划分不变。每个相邻价区之间的差价每百公斤3元。三个价区的具体价格为:每百公斤标准品一价区106元、二价区103元、三价区100元。
  (四)优质优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凡在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地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水稻,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二、粮食的质量政策
  全面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
  (一)玉米。全部实行容重定等,容重不得低于660g/L(三等)。不完善粒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5.0%;生霉粒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2.0%;水分控制在23.0%(含23.0%)以内;色泽气味正常。
  (二)水稻。以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定等。出糙率不得低于新国标规定的77.0%(三等);整精米率不得低于新国标规定的60.0%;谷外糙米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2.0%;黄粒米不得高于新国标规定的1.0%;色泽气味正常。
  玉米、水稻各项质量指标(水分指标除外)有一项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按等外粮处理,等外粮仍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在基本完成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敞开收购任务之后,才能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组织收购,其收购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三、粮食的计价方法
  (一)水分: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指标(玉米14.0%,水稻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并核收粮款总额0.3%的整晒费;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增价、不扣量、不收整晒费。
  (二)杂质: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指标(玉米、水稻均为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三)水分、杂质发生扣量的,要分别按净重计算扣减数量。扣减数量保留到公斤,公斤以下四舍五入;水分、杂质发生增扣价时,应将增扣价比例相加后一次计算。实际单价保留到厘位,厘以下四舍五入。
  四、定购粮超义务里程运费补贴办法
  对送交定购里程超过30.0公里以上的,继续实行超义务里程运费补贴办法。具体为:运送里程达到30.5-40.5公里(不含40.5公里)的,每公斤补贴0.004元;运送里程达到40.5-50.5公里(不含50.5公里)的,每公斤补贴0.006元;运送里程达到50.5-75.5公里(不含75.5公里)的,每公斤补贴0.008元;运送里程达到75.5公里以上的,每公斤补贴0.01元。
  五、调整保护价粮收购的区域范围
  从今年秋粮收购起,大兴安岭所属各区及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黑河市的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嫩江县、五大连池;伊春市所属各区及嘉荫县;牡丹江市的绥芬河市等12个县(市、区)全面放开保护价粮食收购。考虑克山县和克东县今年保护价粮食数量相对较多,为稳妥起见,暂缓放开保护价粮食收购,但只保留克山县克山、西城粮库和克东县克东、千丰粮库等四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收购保护价粮食,其它粮食购销企业不再承担保护价粮食收购任务,实行放开经营,明年这两县的保护价粮食收购全面放开。
  从今年秋粮收购起,双城、龙江、依安、富裕、安达、明水、肇州等七个非水稻主产县(市)放开保护价水稻收购。
  今年秋粮收购质价政策变化较大,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认真抓好新的粮食质价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对新的粮食质价政策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压级压价、多扣水扣杂等价格违法行为。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张榜公布玉米、水稻的收购价格、质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并摆放各品种、各等级标准样品。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玉米、水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向农民做好宣传工作,搞好优质服务。认真执行粮食质价政策,既不准压等压价,也不准提等提价,绝不允许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事情发生。
  本通知从2002年秋粮上市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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