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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南昌市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暨2005年南昌(厦门)投资环境说明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4 生效日期: 2005-08-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5〕10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加快基层文化事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良好局面,省政府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现将《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开展农村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活动:
  (一)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
  (二)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
  (三)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的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安排每个农村乡镇3万元保底经费之后,剩余资金再按乡镇人口数分配到乡镇,一起下达到县。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根据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向各级、各地文艺团体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购买演出和放映,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免费请农民群众观看和参与。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乡镇政府根据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每年购买四场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行政村为全乡镇农民演出,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乡镇政府向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每个行政村每年购买六场以上电影(每场电影为一部故事片和两个科教片),免费为农民放映。
  (三)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每年不少于2-3次,组织由各行政村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农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等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按上年度上级分配的预算指标编制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一月和七月分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化行政部门,县文化部门根据各乡镇文化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文化活动开展情况,支付各乡镇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费用。

  第八条  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演出费用单据,到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帐。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须先填写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后,再凭放映点村委会证明、国家广电总局的报表和经乡镇财政所开具的放映费用单据到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帐。

  第十条  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的费用由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文化活动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帐。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将本乡镇开展的演出、放映的场次和文体活动的次数、参加活动人数和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由县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年度终了,设区市文化局、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各项文化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认真总结经验,把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一并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合作,加强对农村文化活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市、县文化行政部门要具体负责农村文化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积极向乡镇推荐、提供当地和外地优秀文艺演出团体和优秀剧目,帮助指导乡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鼓励各级文艺表演团体、电影公司要抢抓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将全年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要在本乡镇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将按专业技术要求,监督、检查电影放映设备及影片拷贝的投放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检查组对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省。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农村文化活动要建立奖惩制度。各县(市、区)要对开展农村文化活动措施得力、推动基层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获得农民群众好评的乡镇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成绩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具体评比条件另订),评先工作县级每年一次、市级两年一次、省级三年一次。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文化部门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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