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卢展工
二○○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9月6日公布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必须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