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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 2004-07-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卢展工
二○○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3年9月6日公布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必须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附: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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