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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4]10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NL9500移动客户自助台席、新大陆连体POS、程控 POS(税控机)、NL6200无线WEB终端、NL5800L+液晶终端等5个新产品研制开发立项资料以及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酸性“TSGF”新技术、新工艺研制开发计划立项资料收悉。经审核,以上项目的研制开发属于新技术开发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和财税[2003]224号有关规定,其200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在技术开发费项目中列支的其他技术开发费合计报经主管地税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在技术开发费项目中列支的全部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比例达到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两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税额;研制过程中所购置的试制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如已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今后不得税前提取折旧;研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有关费用发生时已作为技术开发费直接扣除的,不得再分摊销。
  两公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处理以本文为准,原闽地税函[2004]73号不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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