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财规[2000]1576号
自治区体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费及体育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的函》(内体经济字(2000)43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下列费用:
(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经营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费。
(五)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另行下文确定。
三、请执收单位到计委(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接受财政、计委(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