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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救灾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0-08 生效日期: 1983-10-08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把救灾款管理使用好,根据中办发[1983]53号文件转发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中关于改革救灾款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灾工作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首先是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发动群众互助互济,自力更生战胜灾荒。对于灾情重、家底薄、又没有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很差的严重困难灾民,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二、救灾款是国家帮助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灾民解决生活困难的专款,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贫瘠地区、山老区和连年灾区灾民的吃饭困难,并适当解决其穿衣、治病和因灾造成的住房方面的困难。

  三、救灾款的使用办法如下:
  1、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所需的救济费,可一次核销,无偿救济。
  2、灾害稳定后发放的救灾款,在主要用于并切实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一部分救灾款,帮助有因难且应当救济的灾民开展工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饲养业等,使其增加收入,提高抗灾能力。
  3、对灾民困难户的救济,要因户制宜,区别对待。对由于各种正当原因造成的家底薄、困难大,又没有偿还能力的孤老孤残困难户,仍实行无偿救济;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但有一定的自救能力的,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帮助解决部分生活贷款,不够贷款条件的,可用救济款实行无息有偿,定期收回的办法给以扶持;对虽因灾造成一定困难,但有自救能力的要自力更生解决,不予救济。

  四、申请和发放救灾款遇到一般自然灾害,要通过发动群众开展自救,自力更生解决困难。
  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在实事求是的核实灾情,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充分发挥社员自己和社、队集体生产自救的基础上,仍有困难时,可由灾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实事求是的写出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上级政府依据报告及调查掌握的情况和财力可能考虑拨款。
  向下发放救灾款,首先要把灾情和灾民生产自救能力搞清楚;第二,把救济的对象搞准确;第三,具体发放要走好群众路线,严格审批手续。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款专帐,公社(乡)、大队(村)要建立分户明细帐,无偿救济和有偿借款要分别记帐。发救灾款要经集体研究,不得个人批条子。对违反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不符合手续要求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如强令执行,财会人员可向上级揭发控告。

  六、使用无息有偿借款时,社、队、户三方要签定合同,规定使用办法,还款期限一般一、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借款收回后,以扶贫互济金科目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不要与救灾款、民政事业费混淆。该款由县(市)管理使用,不再上缴。也可留一少部分归公社(乡)扶贫使用。

  七、在救灾工作中,可直接把一部分救灾款用于扶贫。即在切实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救灾款帮助灾民困难户发展工副业生产;
  把无息有偿定期收回的救灾款转为救灾、扶贫基金,有灾救灾,无灾用于扶贫。

  八、改革救灾款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救灾款管好用好。

  九、在救灾工作中,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救灾款是党和政府发给灾民的救命款,贪污、挪用救灾款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对贪污、挪用救灾款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各地在实施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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