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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内建城字(2000)115号

各盟公署、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计委、公安部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0)95号)的要求,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等部门组成了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督促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按时向国家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主要负责各地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主要负责各地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种“乱收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为确保我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
  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中所列的六项清理整顿内容。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盟公署、市政府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当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同时明确目标、责任和期限,尽快组织实施,并要保证每个星期向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汇报当地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0年6月15日至2000年7月5日,重点打击非法运营,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各地要由建设、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财政、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格按照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建城(2000)95号)文件要求进行查处。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在公共客运交通行业中推行规范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第二阶段:2000年7月6日至2000年7月25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种“乱收费”;严肃查处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恢复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行为。各地要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7月底,由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要在2000年6月15日前将当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联系人:李凯军杨宝峰
  联系电话:6945064  694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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