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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内党办发[2000]13号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适应西部大开发对人才的要求,推进自治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不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目前,这支队伍还满足不了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数量不足、科技带头人缺乏、结构不合理及部分人才外流等问题,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和影响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使经济发展面临着更趋激烈的竞争。我们只有拥有人才优势,才能在市场经济及诸多领域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把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加快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根据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每年选拔一些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一批能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中青年科技攻坚人才,由自治区重点资助培养。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区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深造,攻读硕士、博士。各地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资助技术骨干到国外研修或攻读学位。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公派留学工作。
  3、自治区科委、计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专款,用于自治区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我区现有的博士点、硕士点,增加招生数量,提高培养质量。在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设企业博士后工作实验站,促进产学研结合,并积极探索为企业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新路子。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所需专业和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生凭合同定向来自治区工作。

  三、拓宽渠道,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国内外人才
  4、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范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硕士;我区科技、经济发展急需的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机I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到我区开发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5、吸引才方式要灵活多样。既可以正式调人长期工作,也可以采取聘用、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请讲学、咨询、成果转让等多种形式短期合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带着项目、课题、岗位等有针对性地到国内外引进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个地区、一个产品、一个学科等发展的拔尖人才。要建立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人才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四、深化改革;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的市场机制
  6、大胆探索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加大市场化、效益化、公开化分配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较高的合法收入。事业单位可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有偿转让,从成果转让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创造者和直接参与人员。带技术、项目、专利投入生产或开发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合同付给报酬外,政府酌情对本人给予奖励。
  7、继续实行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政策。凡在自治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发明…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自治区给予特殊奖励。获以上奖项其它等级奖励,自治区酌情给予相应奖励。
  8、实行在职院士、博导、正高职称、博士特殊岗位政府补贴制度。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级职称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博士每人每月300元。
  9、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也可以通过出资组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为急需的重大科研成果项目提供科研开发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贴息,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科研启动经费。
  10、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院所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院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承担重大项目、确有专长的优秀科技专家到退休年龄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职称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努力创造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12、允许人才按照市场机制流动。科技人才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等限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才和博士以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的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可优先聘任。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13、实行高层次人才共享模式管理。对于自治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科技人才,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双重或多重档案、工资关系。其档案由自治区组织部管理。自愿来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跨地区兼职应聘或从事季节性工作、流动性工作,其待遇由受益单位同科技人员商定。
  14、科技人员出版(发表)有重要学术科研价值的论著(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科研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提供经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资助。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住房等条件。自治区有正高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体验和疗养。在购买现有住房时给予10%的价格优惠。按本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享受厅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并配备交通工具。对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调入我区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入。在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有条件的盟市和单位,要建立专家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
  16、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同等对待。
  17、(略)
  五、加强领导,为人才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18、设立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对现有的有关人才方面的资金统一纳入人才开发基金,自治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为基金注入500万元左右。统一管理,综合使用,重点用于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自治区由有关规J组成人才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厅。
  19、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真抓好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尽快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组织、计划、人事、劳动、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经常对人才状况认真进行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为建设内蒙古建功立业的优秀人才典型。对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领导,自治区将适时予以表彰。
  20、对企业引进和招聘的人才,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但其具体待遇由企业自定,不受此件规定的限制。

200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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