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2000]14号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资源管理局收取水资源费的请示》(呼价费字(2000)第6号)收悉。
为加强你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从2000年3月起,对你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含个体)征收的水资源费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1、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每立方米征收0.45元;2、商业、饮食、服务行业,每立方米征收1.00元;3、特殊行业用水、桑拿洗浴、歌舞厅、豪华型游泳池、洗车场等场所,每立方米征收1.50元;4、基建用水,每立方米征收1.20元;5、绿化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40元。按财政部规定,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你市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水资源费。考虑到对城市管网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的影响,同意你市政府的意见,对市自来水公司暂时免征水资源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资源费调整后,不得以提高水资源费为由,提高自来水价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