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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2000]14号
呼和浩特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水资源管理局收取水资源费的请示》(呼价费字(2000)第6号)收悉。
  为加强你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从2000年3月起,对你市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含个体)征收的水资源费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1、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每立方米征收0.45元;2、商业、饮食、服务行业,每立方米征收1.00元;3、特殊行业用水、桑拿洗浴、歌舞厅、豪华型游泳池、洗车场等场所,每立方米征收1.50元;4、基建用水,每立方米征收1.20元;5、绿化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40元。按财政部规定,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你市水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水资源费。考虑到对城市管网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生产成本的影响,同意你市政府的意见,对市自来水公司暂时免征水资源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资源费调整后,不得以提高水资源费为由,提高自来水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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